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10127号
原告:肥西鑫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彭圩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2幢903室、904室、905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法。
原告肥西鑫达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肥西鑫达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