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2032号
申请人:迟某,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迟某与被申请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76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账号×××3,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476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迟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76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溧阳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