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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某、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2032号 申请人:迟某,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迟某与被申请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76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账号×××3,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476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迟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76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溧阳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