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五终字第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鹏程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鹏程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青岛国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青岛国昆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国昆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