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7802号
原告:谭业坤,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明,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军正,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西路与深圳路交汇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莱西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莱西市上海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涛,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广饶路129号甲。
法定代表人:宋雷。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仇邵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