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9150号
原告:青岛祥源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工业园204国道东K237处。
法定代表人:黄斌,经理。
被告:刘相君,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鲁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敦化路******。
法定代表人:王世瑞,经理。
被告:青岛胶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纪心冰,经理。
被告: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饶路**甲>
法定代表人:宋雷,经理。
原告青岛祥源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相君、青岛鲁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祥源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祥源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祥源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龙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