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川1524执1306号 张某: 关于你与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524民再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卧龙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30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执行费1745.66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宁支行 账户名称:长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使用括号内账号):张某(9558852314004776474) 使用“智慧执行公众端”随时关注案件办理进度、给法官留言、提交执行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8113****** 本院地址: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327号邮编:644300 风险提示: (一)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并带来以下后果: 1.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2.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3.向公安、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文书限制出境、股权变更、借贷等权利; 4.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进行高额消费; 5.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的公告、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仓储、保管、租赁等费用; 6、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