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鑫某某国际科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3583号
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5层53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登攀,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鑫**国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10号楼1层126。
法定代表人:崔江涛。
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众鑫**国际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