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975号
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5层53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鼎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西路1号A3幢1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胡莺。
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洲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已将余款付清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