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140号之二
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楼****。
法定代表人: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div>
法定代表人:魏顺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叶舜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