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8549号
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5层53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莹,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
被告:杭州客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2幢2019室。
诉讼代表人:杭州客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客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由原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