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653号
申请人: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5层53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青,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杭州客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2幢2019室。
法定代表人:夏巍巍。
申请人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客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杭州客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七元七角一分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七元七角一分,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杭州客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七元七角一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51元,由申请人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