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293号
申请人: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龙廷镇南站村中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MA3N259M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
住湖北省蕲春县。
申请人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00元。申请人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