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黄执字第110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固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青岛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黄商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3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63760元,被执行人青岛鑫固基基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