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恢44号
申请人: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峡沟村。
法定代表人:封云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上海路西、闫家屋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晓雷,经理。
第三人:青岛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孙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执字第110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403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过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1执恢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