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陕西省石棉水泥制管厂,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2民初91号
原告:王XX,男,汉族,1956年6月19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该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XXXX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组织机构代码:220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XXXXX规划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83。
法定代表人:***,系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生,内蒙古赤峰市人,本科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1X0X0XXXX4********。
被告:陕西省XXX泥制管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沣河桥,组织机构代码:221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XXXXX与监测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陕西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XXXX装饰设计工程公司、陕西省XXXXX规划研究院、陕西省XXX泥制管厂、陕西省XXXXX与监测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陕西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破产,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破申XXX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案外人对陕西XX**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3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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