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704民初364号 原告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60.00元,由原告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