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423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群沱子****。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川14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为零星余额,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与网格员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无正式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因案件疑难复杂暂未执行到位,待执行到位后再依法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