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3088号
原告哈尔滨赛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026915XU(1-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
法定代表人刘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开军,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49521342T,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厂家属区******/div>
法定代表人戚连国,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鲁亚辉,男,1987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哈尔滨赛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在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约定以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塔街17号“怡园绿景”项目A栋3单元32层03层房屋交付原告以折抵工程款。但对于上述诉称内容,原告未举示证据。且原告所提交的“怡园绿景内部认购协议书”系被告同第三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其中仅载明:“甲方(被告)将此房源按套抵给刘野用于香坊区电塔街17号怡园绿景项目地下停车场地坪工程款项,刘野更名给乙方鲁亚辉”,该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赛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原告已预缴2975元),退回原告哈尔滨赛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975元。
审 判 长 杨冀滨
审 判 员 马荣良
人民陪审员 孟凡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