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赛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亦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张根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赛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3738.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赛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温靖玉
审判员 冀宇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