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2290号之二 原告: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准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478140.3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472.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4236.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236.0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