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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重庆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508号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告:重庆市某某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2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