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343号
原告: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本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销售专员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项目资料、业务管理制度、培训资料等,被告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履行保密义务。被告于2020年8月5日向原告提出辞职后,前往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赢佳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现名上海赢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在此期间,被告违反上述《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约定,利用在原告处获得的客户资料等信息,为其现任职的公司获取属于原告的可期待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明确的基础关系,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即原告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佳楠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