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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某某信息安全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303号
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08号115室。
负责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安全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0号五楼西。
法定代表人:周亮。
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信息安全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