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04民初1645号
原告: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未予缴纳,也未办理缓交、减交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