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8民初14158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89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