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交城县三角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八里镇华子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5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保持十多年业务往来,双方间的合同一般是一季度签订一次,每次合同均约定: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对应的《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即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具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依据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权,即由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山西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5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西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唯一性,且没有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需方为上诉人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案上诉人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依据原告住所地审理本案不妥,应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5602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