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1、某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1,男,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2,男,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农民. 本院(2019)晋112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7933.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晋1122执39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