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1,男,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2,男,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农民.
本院(2019)晋112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7933.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晋1122执39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