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2执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行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晋1122执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一辆,现需对该查封车辆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