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2执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交城义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行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晋1122执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一辆,现需对该查封车辆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