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终36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静芯园N座。
法定代表人:徐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474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不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 瑾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雅颖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