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777号
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集贤街88号1#楼的第4层406、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永洪商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二区683号楼1545室。
法定代表人:何春涛。
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洪商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收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巫 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铁星
书 记 员 耿培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