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洪商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永洪商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34630号

原告:北京永洪商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二区683号楼1545室。

法定代表人:何春涛,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109-1室。

法定代表人:宋世民, 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洪商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洪商智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洪商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被告上海华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洪商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华讯公司向永洪商智公司支付合同款447 240元;2.判令上海华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永洪商智公司与上海华讯公司就Apple零售店BI系统项目签订《永洪科技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约定:上海华讯公司购买永洪商智公司的软件及服务,总价格447 240元,永洪商智公司负责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华讯公司交付软件,上海华讯公司在收到软件及增值税发票后付款。合同签订后,永洪商智公司按约定时间向上海华讯公司交付了软件,并指派工程师到上海华讯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软件服务。同时,永洪商智公司向上海华讯公司开具了共计447 24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上海华讯公司拒绝付款,永洪商智公司催要未果。

上海华讯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是为苹果公司制作的非标准化商业数据管理的软件,是在永洪商智公司标准软件基础上针对苹果公司需求进一步开发,以满足苹果公司需要。按照合同7.2条约定,永洪商智公司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实际上,软件开发了一年多,直至2017年下半年,也没有达到苹果公司的要求且不能上线运行,最终苹果公司寻找了其他开发商完成该软件。双方为该软件均投入很多精力,但软件开发未完成,无法达到付款条件。综上,不同意永洪商智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2016年6月30日,上海华讯公司(甲方)与永洪商智公司(乙方)签订《永洪科技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软件及服务,包括:永洪Z-DataMart V2.1、永洪Z-Dashboard
V2.1、永洪Z-DataModeler V2.1、Schedule模块、OLAP模块、VPM模块、Audit模块,金额共计36万元;产品基本服务及升级费用、现场服务费、远程服务费、定制化开发费、培训费,金额共计87 240元,上述两项总计447 240元。根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乙方同意授予,甲方同意接受此许可为不可转让给非最终客户的非独占的软件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版权属软件开发公司所有,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合同书上所列软件产品的全部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乙方负责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交付软件,交付内容包括软件产品、用户手册。交付方式:1.向甲方指定电子邮件系统传输电子数据文件;2.将安装光盘和用户手册交付至甲方。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软件交付后,甲方可以在其指定的计算机上安装、显示、运行本合同约定交付的软件,经乙方授权许可后可在该计算机上永久使用,一份“软件”许可不得在不同的计算机共同或同时使用。许可使用范围:最终客户Apple高级经销商使用。软件使用许可费36万元,该费用包含向甲方开具的17%产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服务费87 240元,该费用包含向甲方开具6%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生效,软件交付并安装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交付证明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134 172元。甲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用户验收报告及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本合同的余款313 068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2016年7月20日,上海华讯公司向永洪商智公司开具5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447 240元。

诉讼中,永洪商智公司提交了2016年7月18、19日的上海华讯公司与永洪商智公司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用于证明永洪商智公司向上海华讯公司交付了软件、提供软件服务的过程。上述电子邮件的内容包括:“小江,下面是苹果的回复内容:1.时间单位现在看起来是天,应该是分钟,2.http://43.240.244.228/这个地址有证书错误,需要解决,3.请告知iOS Apps的下载和访问方式。今天发现永洪BI Web访问界面是基于Flash的,然而Apple和经销商的大部分人员使用MacOS Safari进行日常浏览Safari不支持/不鼓励安装Flash插件。请切换成HTML5或者其他不依赖于Flash的访问技术,或给发其他解决方案,你们评估下,尽快回复我。谢谢”;“以下是BI的入口地址,请知会苹果上去验证一下”;“闻经理,今天和缪伟沟通了一下,可以实现https.但是有如下问题:如果使用我们自己生成的证书,当打开网站的时候会出现类似于12306的错误警告,需要信任以后才能继续使用,客户体验并不好。目前我们的解决办法有如下几种:……”。

诉讼中,永洪商智公司称要求上海华讯公司支付合同款依据为涉案软件已经交付安装。对此,上海华讯公司不予认可,并称涉案软件没有交付安装、没有验收。

以上事实,有永洪商智公司提交的《永洪科技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永洪商智公司与上海华讯公司签订的《永洪科技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确认有效。本案中,依据上述合同关于软件产品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的约定,永洪商智公司应对其履行交付涉案软件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永洪商智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的是其与上海华讯公司沟通过程,但不能证明其已经交付了涉案软件并提供软件服务,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永洪商智公司要求上海华讯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永洪商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8元,原告北京永洪商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焱
人 民 陪 审 员   陈萍芳
人 民 陪 审 员   马仲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