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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某某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581民初119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工强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MA0CEAC3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环南路1198号华星科技大楼3楼31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1187666G。 法定代表人:刘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与被告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编号为YT-20181123008的《***机械定做合同》中自动传输系统(产品型号为YT-LK-CTI)的维修义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以每月41280元的标准自2020年4月份计算至实际维修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河***(以下简称原告)和苏州***(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机械定做合同》及《尾款支付及后续保障协议》,两份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南宫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定作的案涉机械经常出现故障,被告亦不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经多次催告未果。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河***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机械定做合同一份。 2、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5民终1333号判决书一份。 3、后续保障协议一份。 4、律师函及快递单一份。 5、劳动合同十份。 5、工资明细清单及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河***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 苏州***辩称:虽然被告根据合同附随相应的维修义务但是根据尾款支付及后续保障协议约定,原告应当按约定先履行尾款的全额支付作为前提,最后一笔尾款应当在2020年12月3日前支付完毕。但是原告并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尾款。同时根据前几次,我方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届期货款的庭审笔录及庭审结果以及根据邢台中院(2021)冀05民终1333号案件认定的在2021年5月1日前,即该判决出具前,原告擅自指定案外人江苏优所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维修,在此期间,因擅自选任第三方维修产生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损失,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理性的问题。 苏州***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即行支付反诉原告已届期货款尾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了一份《***机械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定做、安装一批“车间电材料及台板辅助设备、仓储货架、自动传输系统”等机械设备。原告依约于2019年7月完成了供货安装义务,但是反诉被告未按约全部付款。2020年1月15日,双方就余款的支付经协商达成一致“尾款支付及后续保障协议”,协议约定:最终尾款在扣除税率变化差额后,按102万元执行。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最后一笔10万元于2020年12月3日前支付(详见协议)。之前,反诉原告通过诉讼,收回了部分尾款,现在仍有已届付款期限(2020年12月3日)的10万元反诉被告未支付。反诉原告认为,根据“尾款支付协议及后续保障协议”的约定,反诉被告按约早应付清该尾款,以便反诉原告依约履行设备维修的合同附随义务,但反诉被告至上次诉讼终结即2021年5月后至今也未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反诉被告违约在先,反诉原告有权依法履行合同抗辩权,可暂不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河***辩称:我方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求。理由是:1、根据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后续保障协议3.2条的约定,经过双方约定自动传输线在不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原告才支付被告尾款,而从2020年4月被告一直没有保障原告正常使用传输系统。2、在上次被告起诉原告的时候,也没有就10万元进行起诉,从这点可以看出剩余尾款是要在被告保障与原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才予以支付,截止目前涉案的传输系统原告依然无法正常使用。而且被告的免费维修期还没有结束,所以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剩余的1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和苏州***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了一份《***机械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由苏州***为河***定做、安装一批“车间电材料及台板辅助设备、仓储货架、自动传输系统”等机械设备。苏州***依约于2019年7月完成了供货安装义务,河***未全部付款。2020年1月15日双方就该余款的支付经协商达成了《尾款支付及后续保障协议》:1、尾款商定,经双方商议协定最终尾款在扣除税率变化差额后为102万元。2、自动传输线后续保障:双方约定由河***留尾款40万元作为自动传输线不影响整体运转的保障金。3、尾款付款商定:3.1双方约定河***应于签订该协议当天支付其中的32万元,苏州***必须给河***开启吊挂系统终身使用权。第二笔在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其中的30万元。3.2自动传输线保障金付款约定:经过双方约定自动传输线在不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3日为始后45个自然日历日即2020年3月19日付尾款保障金30万元,剩余尾款保障金10万元,在2020年12月3日付清。3.3苏州***承诺自动传输线在运行过程中,不再随意锁定吊挂系统软件,如若苏州***随意锁定系统,则向甲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并且遇到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乙方在72小时内派遣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如未在72小时到达现场维修乙方按人民币200元/小时计算赔偿甲方损失。(此吊挂系统无条件维修与更换设备时间为2019年9月-2022年9月,除易损件及人为造成外)。 另查明,截止起诉时河***服装有限公司未支付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尾款10万元。 本院认为,《尾款支付及后续保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河***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二、后续保障协议3.2及3.3的适用理解问题。焦点一:苏州***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根据后续保障协议,河***应当在2020年12月3日前付清尾款10万元,但其在庭审中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认为苏州***未保障自动传输线正常运行且未履行维修义务,故未付清尾款。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在2020年12月3日前,苏州***锁定系统导致自动传输线不能正常运行需要苏州***在维修期内履行维修义务,故对于河***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焦点二:河***主张,后续保障协议3.2中约定,自动传输线在不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12月3日支付尾款10万元,但是在庭审中河***并未提交有关证据,证实已告知苏州***自动传输线不能正常运行。河***要求提供维修的律师函的送达日期及邮寄到达日期均为最后付款日(即2020年12月3日)以后,因此河***主张3.2条款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后续保障协议3.3中,苏州***承诺自动传输线在运行过程中,不再随意锁定吊挂系统软件,如随意锁定系统,并且遇到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则向甲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乙方在72小时内派遣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如未在72小时到达现场维修乙方按人民币200元/小时计算赔偿甲方损失。本案中,甲方即河***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苏州***随意锁定系统导致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于要求的未维修导致的每月损失41280元的自2020年4月份计算至实际维修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河***与苏州***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机械定做合同第四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乙方(苏州***)所提供产品质保肆年,属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根据上述约定,河***支付剩余尾款以后,苏州***应当对售出的设备承担维修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支付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尾款10万元。 二、河***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尾款后十五日内,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提供的设备承担维修义务。 三、驳回河***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河***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50元由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