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86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国,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建新里二区广顺现代城二期6栋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05909901380。
法定代表人贾士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林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