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86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国,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建新里二区广顺现代城二期6栋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05909901380。

法定代表人贾士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林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