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6038号
原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航发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航发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鑫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