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财保1032号之一 申请人: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5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