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特149号
申请人:昆山卉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虹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3803558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人昆山卉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友生态公司)、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友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卉友生态公司、卉友物业公司称:***填写的入职报名表台头为卉友关联企业8家公司,管理人员审核意见栏内签字管理人员中均为卉友生态公司的分管领导,可以认定******生态公司录用,***工作内容也与卉友生态公司名称相符,实际上也是为卉友生态公司提供劳动,但工资***物业公司代发。仲裁委采纳*****认定二公司共同录用属于错误的。上述入职报名表中有试用期及工资待遇的规定,***在该表下方有签字,也认可存在试用期。本案不存在用工混同,也不存在劳务派遣,更不存在挂靠、借用营业执照经营等情形,仲裁裁决卉友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提成工资,但仲裁既已认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又认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试用期等。另,***提供的线上业绩照片,仅为公司统计需要而编制,并不是公司应当支付给***,应以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裁决卉友物业公司承担连带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1950号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1950号仲裁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卉友生态公司支付***2020年5月份基本工资2762元、2020年4月5月提成3707元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合计9469元;卉友物业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卉友生态公司、卉友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对仲裁认定的事实有异议。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本案仲裁裁决未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故对申请人卉友生态公司、卉友物业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昆山卉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昆山卉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