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卉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7769734A,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3803558A,住所,住所地昆山市***城北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卉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该案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19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9469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在执行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结案申请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在执行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志成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 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