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28号
原告德士达建材(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士达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德士达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