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32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39元、财产保全费460.31元,合共910.7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