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325号
申请人: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装饰材料城内B区10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NKRW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村黄峰岭工业区升平路F栋一层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492X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30.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30.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0.3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