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3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装饰材料城内B区10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NKRW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村黄峰岭工业区升平路F栋一层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492XF。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132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账号7817********内的银行存款44030.61元。现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雄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账号7817********内的银行存款44030.6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