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2民初181号之二
原告: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吴州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MA1MYKK06M。
法定代表人:田在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波,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威,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总经理。
被告:澄江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仙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3162226542。
法定代表人:陈军吉,经理。
被告:澄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工业园区。
负责人:罗强。
原告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县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澄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4730元(原告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颐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