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异50号
案外人:刘玉忠,男,194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10公里。
法定代表人:孟祥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东风新村(东新一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玉忠对本院查封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玉忠提出异议称:2016年6月16日,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名下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现楼号为B6-1)通过以旧换新加付款的形式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刘玉忠,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上东九号以旧换新协议》及《上东九号二期购房预订书》并交付房屋,案外人刘玉忠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交纳了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但因其他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属于案外人刘玉忠所有,法院的查封使案外人刘玉忠权利受损,故请求立即解除该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案外人刘玉忠提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刘玉忠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刘玉忠无证据证明以旧换新协议的真实合法性以及与涉案房屋的关联性。2016年至今5年未签署网签合同,更无正规购房发票,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嫌疑。
被执行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案外人刘玉忠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在执行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黑0602执14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现案外人刘玉忠以其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我院对该房屋中止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另查,案外人刘玉忠向本院提交了《上东九号(二期)购房预订书》复印件1份、《以旧换新协议》复印件1份、交款凭证复印件18份、照片打印件9张、《证明》复印件1份等证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明确了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本案中,案外人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可以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权利,故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国威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