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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紫萱园写字间出租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京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紫萱园写字间出租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15663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报房胡同8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梦溪,男,1982419日出生,北京京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紫萱园写字间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20号。

法定代表人贠保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文新德隆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房山区阎村镇前沿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龚贤,男,19421230日出生,北京文新德隆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本市。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起诚信健身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20118房间。

经营者刘红巧,女,19633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北京东方神起诚信健身服务中心照主),住本市朝阳区安苑里1号楼6302号。

被执行人北京市鑫东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20209A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203层。

法定代表人井洪涛。

被执行人北京《古建园林技术》杂志社,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20号三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炳坚,主编。

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华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20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涂建华。

原告北京京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紫萱园写字间出租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二十号地上一、二层及地下一层房屋腾空交申请执行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文新德隆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使用的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二十号地上一、二层及地下一层的办公室腾空交申请执行人收回。经本院调查其他被执行人暂不具备腾退条件,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郭海宁
         
       许文清

二О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