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大利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威世运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大利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7511号
原告:天津威世运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建福工业园1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世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大利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西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女,北京盛大利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威世运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世公司)诉被告北京盛大利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世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婷,被告盛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世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盛大公司退回威世公司购买美国格柏MP1802喷墨绘图机的货款86000元,威世公司向盛大公司退回机器;2、判令盛大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92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500元;3、判令盛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7日,威世公司与盛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威世公司购买盛大公司提供的美国格柏MP1802喷墨绘图机一台,价格为86000元。盛大公司依约交付机器,威世公司依约支付货款。自开始投入使用至今,该MP1802绘图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盛大公司始终未能解决,更换主板后,也没有找到问题所在。故威世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盛大公司答辩称:盛大公司已完全履行销售合同约定的卖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已履行完毕。威世公司提出的问题,盛大公司已联系厂家上门调试解决,现已不影响使用。威世公司一直在使用盛大公司供应之产品。故不同意威世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威世公司作为买方、盛大公司作为卖方签订《销售合同》(编号为SD20170517),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美国格柏MP1802喷墨绘图机一台,优惠单价86000元;安装培训服务,免费;方案总价86000元。合同签订后,客户支付100%货款86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卖方收到货款后20个工作日内发货,尽可能安排提前到货。设备产地意大利,制造商为美国格柏科技。卖方负责软硬件安装调试培训。合同附件一约定喷墨绘图机的各项参数。合同附件二约定:1、安装调试,设备到厂后,由卖方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2、培训,由卖方提供现场软硬件培训,并提供教材。参加培训人数不限,主要操作人员包教包会。并免费为老客户提供软件支持服务。买方所购的所有设备由卖方免费提供为期12个月的设备质量保修服务,保修期由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并经客户签字验收后立即生效。
2017年5月22日,威世公司支付货款86000元,盛大公司向威世公司交付设备。
2017年6月22日,盛大公司人员王某某发送之电子邮件,主题为天津威世accumak软件、MP绘图机问题报告,内容为:天津威世目前升级后accumark软件版本为V10.3,绘图机型号为MP-1802,现在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请协助解决。
2017年6月29日,王某某发送之电子邮件,内容为:天津威世绘图机在打印过程中出现文件打印长度不稳定的情况,到现场观察测量,文件宽度没有问题,长度方向出现较大偏差。出现偏差的排版图没有规律,有太大的不确定性。邮件附件为文件“格柏打印机错误报告”,列举了涉案设备出现的九项问题,包括:1、保存样片在没有打开同一文件的情况下出现覆盖对比对话框;2、在样片设计中,正常操作使用工具出现闪退;3、样片设计系统打不开,需要关闭从新打开才可以;4、在样片设计中,复制样片名称不能全部显示(复制的原名称为20个字符时);5、使用“合并样片”工具电脑死机;6、放缩尺码表删除尺码组别不能保存-保存按钮灰色;7、不同电脑同时打印样片时,不同电脑输出的样片款式全部排列到一起,没办法区分;8、打印机软件安装,新的主板型号不支持打印机的USB驱动;9、在MP系列绘图控制软件中,多个工作站分别发送样片绘图机时候,多人发送的列序排列出现交叉,多款样片交叉在一起。庭审中,威世公司确认第七项问题确实存在,其他问题其工程师到现场后并未发现。
庭审中,威世公司称盛大公司于2017年7月对涉案绘图机更换过主板,但并未解决问题。盛大公司提交《服务报告》一份,载明:到达日期6月28日,完成日期7月1日,工作记录:1、经测试USB驱动对有些电脑不兼容;2、打印文件长段变短的问题,观察期间没有再次出现;服务工程师王某某。
庭审中,本院要求威世公司、盛大公司共同对涉案设备进行检验。盛大公司提交现场勘验报告及视频,以证明在检验过程中,涉案设备未出现威世公司主张之问题。威世公司确认视频显示之检验过程,但称因盛大公司提供的软件和绘图机不配套,会不定期、不规律地出现打印、排版错误,每次打印均需要转换,为避免更大损失,盛大公司专门雇用了一名打印排版、图纸裁剪尺寸校正工,现场检验情况不能证明涉案设备不存在问题。
庭审中,威世公司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支出诉讼保全费92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威世公司与盛大公司签订之《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威世公司提交之王某某发送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盛大公司供应之绘图机在使用过程中曾出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在收到电子邮件之后,盛大公司已对涉案设备进行了修理。诉讼中,经双方共同检验,涉案绘图机并未出现威世公司主张之质量问题。故威世公司之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绘图机无法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达到合同目的,对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威世公司要求盛大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双方可就涉案绘图机的修理、更换问题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威世运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天津威世运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凛
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