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752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钱塘区头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金蜂一路110、1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