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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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752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钱塘区头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金蜂一路110、1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