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3786号
原告: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栅潸,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法定代表人:朱佰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人民币10000元;2.判令浙江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灿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东辉
书 记 员 王彬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