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59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江镇永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8109920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25元,减半收取5162.5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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