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59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江镇永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8109920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25元,减半收取5162.5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