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81执保8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皖1881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对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永红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存在宁国市公证处407404.41元工程款的暂停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