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4民初4681号 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66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30678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0004000785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监理公司”)诉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愉岭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信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愉岭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信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监理费用和延期费用合计345400元(合同预计的监理费620000元,实际延期费用20000元,原告已经支付了294600元,还应当支付3454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到付清之日;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1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到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原被告签订《晋愉•江州花园洋房项目二标段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将晋愉•江州花园洋房项目二标段13-24号楼共12栋花园洋房及对应车库、商业、配套设施工程委托原告监理,建筑面积约10万m2,监理费按6.2元/m2计算了,双方还就付款时间、进度进行了约定,同时原告还向被告交纳了31000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监理工作,且延期4个月,目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被告并未付清款项。 被告晋愉岭地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签订《晋愉˙江州花园洋房项目二标段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原告承接晋愉˙江州花园洋房项目二标段监理工程,该工程总面积约10万m2(包括13#至24#楼共12栋花园洋房及对应车库、商业及相应配套设施);工期20个月(以甲方书面通知当天开始计算);监理报酬按建筑面积6.2元/m2计算(结算按甲方提供的测绘报告面积为准进行结算),暂定合同价为62万元;监理进场后,每满一月按暂定合同价2%进行支付,监理工程到竣工验收前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80%,待竣工验收且监理人移交完整结算资料后双方无争议15日内办完结算,结算后30日内支付尾款;监理服务周期按照服务时间另加2个月免费监理期,延期监理服务费按照超过部分每个月增加1万元监理工作报酬;本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必须缴纳暂定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完成且监理人移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随尾款一并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被告交纳了31000元履约保证金。经确定,原告于2013年3月1日进场开展监理工作,所监理工程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1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实际监理23个月。经测量,晋愉˙江州花园洋房34栋工程总建筑面积230257.68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43332.32m2、地下建筑面积86925.36m2),原告所监理12栋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61499.71m2。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监理费294600元,后被告经营陷入困境,既未和原告办理结算,也未支付剩余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晋愉˙江州花园洋房项目二标段监理合同》、收据、工作联系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筑总竣工总说明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监理资料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进场监理施工且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监理费。原告所监理的地上建筑总面积为61499.71m2,因被告的原因双方没有办理最后结算,故对于原告所监理的地下建筑总面积本院酌情参照“原告所监理地上建筑面积÷地上建筑总面积×地下建筑总面积”的公式计算,约为37377.90m2;两项相加,即原告监理的总面积为98877.61m2,被告应支付监理费98877.61m2×6.2元/m2≈613041.18元;原告延期监理3个月,依据合同约定增加1万元监理工作报酬;上述两项合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23041.18元。但截止本案辩论终结时,被告拖欠623041.18元-294600元=328441.18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328441.18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超过328441.18元部分监理费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31000元,依据合同约定,该保证金应同监理费尾款一并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31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被告迟延支付监理费、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必定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28441.18元; 二、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监理费(截止2019年8月2日为328441.18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1000元; 四、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履约保证金(截止2019年8月2日为31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五、驳回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6元,减半收取347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402元,合计5875元(已由原告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